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吳煜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萬1,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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