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1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羅琇汝
王愛香 張秀慧 被告 蔡淑華
林湧成 (原名 林振義 )
鄔書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湧成、蔡淑華、鄔書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羅琇汝、王愛香、張秀慧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2時至13時之間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郭豫珍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