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鴻(原名:吳聲琦)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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