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穎穎 (原名 吳宜穎 )
林玉娥 陳永和 謝梅珍 王素貞 陳建仲 (原名 陳建杰 )
蔡仁傑
許素貞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 陳韋婷
住○○市○○街00巷0弄0號0樓之0 陳怡竹
林靜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許竺筠 律師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鉉 律師
張厚元 律師被上訴人 劉博文
林宥馨 蕭采彤 (原名 蕭芳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複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被上訴人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環球網路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廖培穎 律師 許献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譚德周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