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玲愉選任辯護人王通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尊親屬罪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