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8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 陸康琪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律師
李彥群 律師被告 鄧錦榮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劉芝眉
吳俊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06號、第663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吳俊嫻 」姓名部分,均更正為「吳俊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吳俊嫺之姓名並非吳俊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在卷,惟本案於原審及本院收案後均誤載為吳俊嫻,致本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亦均將吳俊嫺誤載為吳俊嫻,此為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