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6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育昂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裁定附表編號1(下簡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抗告人於警詢中已供出上游及自述販賣二級毒品,依法應減輕其刑;又該案證人 朱旋彥 在警詢中證實,有見到上游 江汶叡 與抗告人一起同車前往交付毒品,審判中卻又改口說只見抗告人一人,說詞反覆,其證述有瑕疵;當時江汶叡開車載抗告人前往與朱旋彥交易毒品地點,江汶叡拿出二級毒品給抗告人,要抗告人下車轉交給朱旋彥並收取交易金錢,上車後抗告人將錢交付給江汶叡,事後多天江汶叡才給抗告人250元微薄小費,應當屬於共同販賣所得。本案抗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江汶叡卻無罪,二者間不符比例原則。
(二)原裁定附表編號2至10(下簡稱附表編號2至10)所示9罪,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1年8月(合計180月),並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然原裁定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與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僅酌減2月,原裁定應執行之刑實屬過長,有違比例原則,為此提出抗告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2至10之罪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1年8月(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等情,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8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符合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前開所曾定應執行刑合併6年8月之內部界線,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且審酌抗告人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前案紀錄,其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是本件原審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另稱曾供出上游並自白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同案被告卻獲判無罪,實有違比例原則云云,惟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無涉,亦非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事項所能審酌之範圍,抗告人執此等與定應執行刑無關之事項,請求本院併予審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審裁定並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內部界限,其裁量妥適,未見有顯然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業如前述。抗告人所執指摘原裁定不當之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再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3日│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9日│102年2月8日│102年2月13日或│││││││同年月14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6753、│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5657號│53號等│53號等│53號等│53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最後││911號│646號│646號│646號│646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17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確定││911號│646號│646號│646號│64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2月25日│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91號│││度執字第1376號├───────────────────────────────┤│││編號2至10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6日│102年2月17日│102年1月23日│101年12月下旬│102年1月或2月││││││某日│間某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53號等│53號等│53號等│53號等│53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最後││646號│646號│646號│646號│646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確定││646號│646號│646號│646號│64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103年7月01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91號││├───────────────────────────────────────┤││編號2至10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