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金娣 選任辯護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金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姜金娣(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4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既遂罪及未遂罪、同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
103年11月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4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既遂罪及未遂罪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本院判決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並定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本院判決書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大陸籍人士,前被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