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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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告 陳金幸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珨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扶正並回復原狀,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5萬7,300元,嗣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追加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90萬7,623元,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萬4,923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故於訴訟終結,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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