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9號

聲請人 詹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黃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今聲請人欲處分前開土地而須依土地法之規定踐行通知共有人或買賣價價金提存程序,然聲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戶政機關人員竟復無任何資料,而依土地登記資料示以相對人應早已死亡,且無法查悉其繼承人,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資料影本在卷可查,堪信屬實;然經本院向龍潭區戶政事務所機關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亦復以無任何資料,此有該所114年3月22日桃市龍戶字第1140001638號函附卷可查。是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資料,雖載有共有人為「黃看」,應認確有此人,然是否為誤錄姓名或其他情事,致戶政機關無從查悉「黃看」之戶籍資料,則聲請人既無從提出相對人「黃看」有死亡紀事之除戶謄本,且戶政機關亦查無「黃看」之戶籍紀錄,當無從逕認相對人「黃看」已死亡而繼承關係已開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土地登記抑或戶籍登記是否有誤錄情事,請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查明之,併此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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