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家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贅載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均為洗錢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重疊、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4罪係於10日內所為,其等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5至82頁),且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我都有盡力賠償被害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4日
111年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5日
110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編號1至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2日起至同年月至24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編號1至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已執畢)
編號5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113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12月12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76號
編號5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