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家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贅載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均為洗錢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重疊、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4罪係於10日內所為,其等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5至82頁),且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我都有盡力賠償被害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4日

111年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5日

110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編號1至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2日起至同年月至24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30、37201、42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9、94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編號1至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已執畢)

編號5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6、2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113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12月12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年度執字第16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76號

編號5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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