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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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大為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6,44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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