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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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仁誠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仁誠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許仁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被告因所涉重罪,因重刑而有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8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本案於100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被告並於同日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均仍屬存在(除第2款之原因外),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