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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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號民國101年3月7日辯論終結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京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黃琦媖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環署訴字第10000057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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