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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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洪偉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通琴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㈡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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