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建銘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建銘前犯家庭暴力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0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受刑人仍有「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在卷可稽,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