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仁誠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仁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仁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