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歐逸風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坤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0,3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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