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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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旺倉
       蔡宗恩
       蔡采吉
       蔡孟吟
       蔡喬容
       蔡志璋
       蔡坤滿
       王泰元
       蔡銘美
       蔡貴珍
       蔡春媛
       蔡美瑛
上十二人共同代理人
       涂梅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順發吳明福吳居丁吳梁水波 間因租
佃爭議案件,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坐落雲林縣○○鎮○○
段1360、1360-1、1360-2、1360-3、1360-4、1360-5地號土
地所成立之耕地租約因相對人尚有5年半租金未繳,經聲請
人依法終止上開耕地租約,目前正由鈞院審理中,而上開耕
地租約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為避免上開耕地租
約到期,相對人仍繼續耕作,不肯返還上開土地,而使聲請
人無法收回,為此聲請本件假處分,並請求相對人就上開土
地除移轉所有權人與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並暫
時不得耕作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法院為假處
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法院即不應准許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耕地租約是否已合法終止,目前
正由本院103年度港簡第13號租佃爭議事件審理中,是在本
案訴訟確定前,相對人對承租之上開土地自仍有耕作之權利
,且對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無任何妨
礙,亦即相對人在上開土地之繼續耕作並無因請求標的之現
況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發生
,故顯無禁止相對人繼續耕作之必要。又相對人僅為上開土
地之承租人並非所有權人,自不得就上開土地為設定抵押或
讓與之行為,則對於上開土地無設定抵押、讓與處分權之人
,在法律上洵無禁止其「處分」之可言,亦即無依假處分程
序限制其處分權之餘地。是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珮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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