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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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丙○○
丁○○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零陸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圓壹佰陸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