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丙○○
丁○○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零陸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圓壹佰陸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