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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