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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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己字第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新營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另犯竊盜罪,復經本院新營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以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謝家宜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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