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提出被告甲○○在台南市○區○○里○○街○○○號十一樓之二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