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略以:被告因持用原告所發行之威士國際信用卡、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號,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十四萬四千四百零
四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不理,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聲請依督促程序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原告上開聲請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二八四○號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之配偶 蕭華鳳 以被告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死亡等
情聲明異議,經本院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改依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四一
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二、查本件被告甲○○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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