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