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被告陳啟雲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啟雲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98年8月27日前某日自大陸海南島地區購得「清新牛黃丸」18盒、「保濟丸」46盒、「青龍膏」2打、「三體牛鞭」4盒、「 黃道益活 絡油」10瓶、「萬應止痛膏」12瓶後,夾藏於所攜帶之托運行李內,並於98年8月27日自香港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班機入境桃園國際機場,嗣於通關時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查獲,而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7日署授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藥名│數量│單位│所有人│├──┼──────────────┼──┼──┼────┤│1│清新牛黃丸(10丸/盒)│18│盒│陳啟雲│├──┼──────────────┼──┼──┼────┤│2│保濟丸(10樽/盒)│46│盒│陳啟雲│├──┼──────────────┼──┼──┼────┤│3│青龍膏(12瓶/1打)│2│打│陳啟雲│├──┼──────────────┼──┼──┼────┤│4│三體牛鞭(15瓶/1盒)│4│盒│陳啟雲│├──┼──────────────┼──┼──┼────┤│5│黃道益活絡油│10│瓶│陳啟雲│├──┼──────────────┼──┼──┼────┤│6│萬應止痛膏│12│瓶│陳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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