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罪,並先後有四次竊盜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在位於台北市○○區○○○路二段三十九巷十四號之住處為警拘提到案,實非逃亡,又因家中雙親年事已高,被告絕不事能棄之不顧,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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