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司重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重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瑞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惟竟就其
不動產處分予訴外人,且未將賣得價金清償對聲請人債務,
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故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償等語;
然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已有執行名義,此觀調解聲請狀
所附本院101年司執字93831號債權憑證影本可明。本件雖主
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然實質上仍係同一債權,即難
謂有再行調解之必要。且觀諸調解聲請狀所陳,聲請人既曾
對相對人聲請執行無結果且主張相對人有損害債權之嫌,則
縱行調解其成功可能性顯亦甚微,就之排定調解恐為司法資
源之虛擲,難認有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為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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