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梁松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於民國99年7月13日於臺北市信義區家中整理垃圾時,不慎遺失,前經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卷內所附99年7月30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3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陳明祥 │萬泰商業銀│99年10月31日│150,000元│BP0000000││││行屏東分行││││├──┼─────┼─────┼──────┼─────┼─────┤│2│陳明祥│萬泰商業銀│99年11月15日│200,000元│BP0000000││││行屏東分行││││├──┼─────┼─────┼──────┼─────┼─────┤│3│陳明祥│萬泰商業銀│99年11月30日│150,000元│BP0000000││││行屏東分行││││├──┼─────┼─────┼──────┼─────┼─────┤│4│陳明祥│萬泰商業銀│99年12月10日│188,000元│BP0000000││││行屏東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