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5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1,276元未給付,其中59,570元為消費款;68,10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92年7月15日起至95年7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11日止累計248,005元正未給付,其中123,559元為本金;119,296元為利息;5,1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2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92年1月6日起至95年1月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11日止累計23,217元正未給付,其中10,585元為本金;10,504元為利息;2,1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9,570元│100年5月1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23,559元│100年5月12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3│10,585元│100年5月1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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