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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