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鴻飛律師
張至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180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見本院95年3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多項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於同一之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之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前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業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先後多次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之商標及販賣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第82條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罪。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公訴人亦同意此求刑(見本院95年3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營業,反而藉侵害他人知名商標之方式,牟取利潤,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其求刑為適當,爰於其求刑之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短於思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公訴人及被告對於本件判決均不得上訴。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第3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編號│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商標註冊證號碼│(延展)││├──┼────────┼─────────┼─────┼───────┤│││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90年11月16│香水、香料、香││一│││日至100年│精油等│││├─────────┤11月15日│││││00000000│││││││││├──┼────────┼─────────┼─────┼───────┤│││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61年12月1│香水類、各種香││二│││日至101年│水、 古龍水 等│││├─────────┤11月30日│││││00000000│││││││││├──┼────────┼─────────┼─────┼───────┤│││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60年10月1│香水類、各種香││三│││日至100年│水、古龍水等│││├─────────┤9月30日│││││00000000│││││││││└──┴────────┴─────────┴─────┴───────┘
附表二┌──┬─────────┬────────────┐│編號│商標名稱│數量│├──┼─────────┼────────────┤│一│香奈兒#5│㈠大瓶:1瓶││││㈡小瓶:7瓶│├──┼─────────┼────────────┤│二│香奈兒#19│㈠大瓶:2瓶││││㈡小瓶:22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