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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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慧萍┌──┬─────────────────────────────┐│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2│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8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4│請提出聲請前2年即自108年1月至109年12月間平均每月必要支│││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或收據。│├──┼─────────────────────────────┤│5│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6│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7│聲請人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8│聲請人之配偶與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所扶養之親屬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其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9│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10│提出與債權人 譚琮錡 、 郭博宏 間之借款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有無協商約定每月還款數額暨相關證明?目│││前債務餘額?並提出其等之聯絡電話、送達地址及戶籍謄本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