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更㈠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更㈠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證書真偽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十九號
上訴人 吳淡松 即祭祀公業 吳邦浩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丙○○甲○○庚○○戊○○原己○○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六樓之三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玖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被上訴人除已繳壹仟陸佰伍拾元外,其餘玖萬貳仟陸佰叁拾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伍角,上訴人除已繳貳仟貳佰伍拾元外,其餘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分別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各自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鄭金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