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劉勝雄
被   告  劉新泰
       劉新鑨
       劉伯嘉
       劉川榮
       劉福榮
       劉健
       劉裕國
      劉健和
       劉高雪子
       劉琇瑩
       劉智祥
       劉智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新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0,
980元【計算式:(468.84平方公尺×107,000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4320=8,360,9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8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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