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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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代位分割遺產,惟僅陳報被告 陳昭純
之住址,就其餘14名被告均未提出其等之真實姓名、住址,
本院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提出(一)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身分之年籍資
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二)新北市○里區○○里段○○○
○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手抄),(三)新北
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民國94年1月4日以收件字號93年淡地登
字第294780號、97年9月19日以收件字號97年淡地登字第
162010號之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四)上開第三點所
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
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上開裁定業已於106年4月25日寄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
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