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羅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之文字,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戶籍址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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