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添財
代 理 人 郭新章
相 對 人 陳查 某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
店簡字第1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尚鈺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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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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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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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5,600元│4,800元+800元=│
│量費││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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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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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600元。│
│(計算式:1,000元+5,600元=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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