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告 陳秉閎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潘虹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應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無效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此,本件以原告所陳報鄰近系爭不動產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35萬元(見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並依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計算,則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為1,034萬8,223元【計算式:(78.06+5.5+
14.18)平方公尺×0.3025×350,000元=10,348,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壹仟零叁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叁仟零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後,尚應補繳捌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