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龔福氣
黃志偉 被告濬富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怡安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乙、實體方面:四、按被告展崧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實體方面:四、按被告濬富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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