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1號原告 鄭清波 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依原告所提之資料,似係就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訴請撤銷之意,則應列被告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起訴聲明(依原告所提之資料,似係訴請:撤銷經濟部104年4月23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新北市政府103年10月17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及其原因事實。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均應包含提出之文書等證據)。
二、本件原告倘係訴請撤銷上開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繳納。
三、原告於何時收受上開訴願決定書,涉及原告是否有依限提起本件訴訟之認定(依規定為收受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原告應補正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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