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告 吳信燦 被告 陳春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謙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4年6月10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經10日生效),該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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