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 林文明 被告 林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8筆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中載明18筆土地之全部地號及各筆應有部分,復未提出該18筆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地號及應有部分),依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