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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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42號原告 蔡松哲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被告月光彩色製版珂羅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非屬基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之主張,而應為因財產權而涉訟者,又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