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3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參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
二、經查,甲○○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具狀就本院98年上易字第7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甲○○所提再審聲請狀及其附件資料,並未檢附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啓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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