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抗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國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 威寧侯 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 安南 甲○○基金會財團法人 安南王 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聲請人與臺北市立圖書館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