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59號上訴人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被上訴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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