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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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11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及原裁定理由詳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係為友人刻意設局陷害,因該告訴人知道抗告人尚在緩刑期間,故以此威脅要求抗告人賠償巨額金錢,抗告人不從,抗告人確實未經當事人同意更改電腦資料,但無損害任何人利益,亦無造成其他傷害。抗告人現有幼子二人需要照顧,家中經濟都靠抗告人工作收入維持,如果撤銷緩刑,抗告人家庭將陷入困境,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確於前案緩刑期內更犯本件妨害電腦使用罪,業據抗告人坦認在卷,並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按。原法院認抗告人緩刑期內,故意犯罪,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並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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