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辛○○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秉鈞
顏維助 上訴人壬○○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上訴人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上訴人丁○○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
黃建隆 律師上訴人己○○男民即被告住基隆
身分證庚○○男民
住基隆身分證戊○○男民
住基隆身分證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茂西 律師被告乙○○男民
住基隆身分證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0八四號、第四一0一號、第四一一五號、第四五0一號;併辦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八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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