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林宏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拜倫營造有限
  公司、 古仲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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