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林宏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拜倫營造有限
公司、 古仲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